《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及监督举报制度》讲解了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详细规定和执行细则。该制度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法令及地方实施细则制定。文中明确了矿长和其他矿级领导每月必须完成的带班下井次数,并强调了当班应带班下井的领导若未能下井需提前调配确保每班都有领导带班的要求。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了具体说明,包括未按规定下井、未填写安全检查信息卡或作假等行为均会受到罚款处理。同时,文中也指出了领导下井期间的主要职责,如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行为等,尤其在遇到险情时要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为了鼓励矿级领导积极参与带班工作,还提出了提高福利待遇以推动制度落实,并按考勤发放津贴补助以及根据年度表现给予奖励。此外,建立了严格的考核评比机制,对跟班到位无事故的领导予以奖励,反之则进行相应处罚。最后,为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欢迎职工群众监督并设立多种举报途径,对查实的举报给予奖励并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及监督举报制度》适用于煤炭开采行业中的各类煤矿企业,特别是具有较大规模且需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的企业。它主要针对矿长及分管各领域的副矿长等高层管理人员,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带班下井的规定。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提升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还能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下,从而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