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和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讲解了煤矿企业为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具体措施。该制度明确了指挥长作为执行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责任者,需要得到其他管理人员的支持并自觉遵守。调度室负责安排领导下井带班的日程与班次,明确规定指挥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指挥长和总工则需达到每月15次以上。井下每班至少有一名副总或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现场带班,要求带班人员必须与工人同上下班,并深入采掘工作面,重点监督“一通三防”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当班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外出时,应由调度室提前安排其他领导代班,以确保不出现空班现象。此外,调度室还需建立考勤记录,确保所有带班人员的工作认真负责,全面了解矿井的生产安全状况,及时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并详细记录带班工作情况。
《矿领导和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适用于各类煤矿生产企业,特别是那些具有较大规模地下作业环境的企业。该制度不仅适用于煤矿的管理层,包括指挥长、生产、安全、机电副指挥长以及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也适用于一线的调度室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岗位人员。通过规范这些人员的下井带班行为,可以有效提升煤矿企业的整体安全管理能力,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从而更好地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