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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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docx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讲解了环境保护部为督促排污单位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所制定的一系列措施。该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即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以及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水污染物的情形适用于限期治理。同时,也明确了不适用情形,如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不合格等特别情况应遵循其他法规。文件还详细描述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同级别的重点监控企业的管辖权,并且说明在特殊情况下上级部门可以直接决定限期治理。此外,该办法强调了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除非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它要求环保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公开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信息,确保透明度,但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第二章则集中讲述了决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判断步骤、事先告知及告知内容,旨在保证整个过程合法合规。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废止)》适用于各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他们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企业及其他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那些存在超标排放或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问题。此办法同样适用于各类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特别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这些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能够满足处理需求,避免因设施不匹配而导致超标排放现象的发生。此外,该办法也为公众提供了一个了解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平台,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