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10号《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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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10号《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docx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讲解了为了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维护国家环境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该办法主要适用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定义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为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通过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用于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微生物菌种。国家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要求进出口经营者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能力。进口时需申请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管理,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设立专家委员会对样品环境安全性进行评审。进口经营者应向地方环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以申请样品入境手续,且在取得样品后委托合格实验室或国家级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确保数据和结论的真实准确。完成检测后,所有样品须被安全销毁。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事业法人。具体包括那些依法成立,具有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资质的单位,这些单位需要具备微生物菌剂的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及应急处置的能力。本办法特别关注的是涉及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工作的微生物菌种的进出口管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相关行业领域,旨在保障此类微生物菌剂在进出口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防止可能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