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26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9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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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26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9版)》.docx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9版)》讲解了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加强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该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了原有相关管理办法。全文详细介绍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适用于以任何形式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活动,包括捐赠、货样、广告物品、退运等方式。文中还阐述了对这些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具体措施,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统一监督。同时,文件规定了每年12月2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的时间节点,以及申请进出口配额所需提交的各种材料和流程。此外,对于特殊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出口,需要提供进口国政府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官方批准文件等额外材料。办法还指出,审批单有效期为九十日,不得超期或跨年度使用,且实行一单一批制;进出口许可证则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只能报关使用一次,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9版)》适用于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及单位,尤其是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进出口单位。它不仅针对直接从事此类物质进出口的商业实体,还包括通过捐赠、货样、广告物品、退运等方式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的所有活动。此办法特别关注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法规之间的协调,确保各行业在遵守国际公约的同时,也符合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促进可持续发展。此外,该办法还适用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等相关监管部门,在执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监管工作中遵循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