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20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废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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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20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废止)》.docx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讲解了我国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12月30日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该办法废止了旧版规定,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设立了新的制度框架。法规明确了立法目的是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秩序。它定义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概念,即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合同约定下的他人设施管理活动。文中指出国家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将资质分为不同专业类别和等级,并对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及审批流程作出详细说明。在第二章中,阐述了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具体要求,包括法人资格、技术人员配置、实践经验等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企业财务状况报告、技术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第三章涉及运营单位内部管理和人员培训考核机制,确保操作规范性;第四章则强调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责任,从国务院到地方层面形成多级监管体系。第五章界定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保障环境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单位。这不仅涵盖了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服务机构,也包括根据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企业。具体而言,任何希望在中国境内合法开展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等各类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循此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资质许可后方可进行相关业务活动。此外,该办法还特别适用于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现场管理和操作的人员,他们需要按照规定接受培训并通过考核,以确保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来胜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