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22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已失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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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22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已失效)》.docx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讲解了环境保护部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详细描述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以及进出口活动的企业需遵循的规定。办法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及监督,并指出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具体承担相应工作。对于任何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众有权利进行举报,环保部门应及时处理或依法移送。针对生产使用环节,企业必须申请并领取环境管理登记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提前办理登记。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证由省级部门核发,其他则由市级部门负责。整个登记流程涉及多级审核与技术审查,确保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此外,办法还强调了企业应提供详尽的信息,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应急预案等,并要求重点管理化学品企业还需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企业和机构。这涵盖了化学工业、制药业、制造业等多个行业领域中可能接触到危险化学品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本办法特别关注那些被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旨在通过严格的登记制度来规范企业的行为,降低化学品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风险,确保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保障了公众的安全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