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24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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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24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docx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讲解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该办法明确了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以及持证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职责权限。证件分为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分别对应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以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从事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办法规定了证件的样式、编码方式和制作要求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并赋予持证人员进入相关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持证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可采取调查了解情况、现场调查或核查、查阅复制文件等措施。此外,办法详细规定了申请领取证件的条件,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及培训要求,强调了对申请者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的要求。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但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经批准后也可申请临时证件。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领域,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具体来说,适用于参与核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理及其他涉及核与辐射安全活动的监督检查人员。该办法为这些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证件管理和使用规范,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同时,也为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了指导,使其能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组织相关人员的资格培训,促进全国范围内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