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令8号《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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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令8号《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docx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讲解了我国针对核动力厂、研究堆以及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许可管理规定,该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7月11日审议通过,并自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规定旨在规范民用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及退役等环节的安全许可活动,确保这些设施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文中详细描述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在申请各类安全许可证时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和提交的材料要求。对于场址选择,规定明确指出核设施营运单位需完成安全评估论证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相关审查申请书和分析报告。此外,规定还对建造前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详尽说明,包括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并强调了建造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同时,针对首次装投料前的运行申请,规定列出了应提交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质量保证文件、应急预案等内容。对于特定情形下的场址选择和建造申请合并提交也做出了具体安排,如新选场址拟建类研究堆或在现有核燃料生产基地内建设前端设施等情况。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涉及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以及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营运单位。这涵盖了从核电站到实验堆,再到核燃料生产加工与贮存的各种设施。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现有设施的变更或延续,只要涉及到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直至退役等任一阶段的安全许可事项,均需遵循此规定。此外,对于那些计划进行核设施转让、变更营运单位或迁移等活动的企业或机构来说,同样要按照该规定接受严格的审查批准流程,以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最高标准的安全要求,保障公共健康与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