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全人之家! | 帮助中心 安全生产文库,专业安全资料网站,助力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人之家
全部分类
  • 安全课件   操作规程 >
  • 安全管理   安全标准 >
  • 应急预案   事故案例 >
  • 安全教育   安全讲话 >
  • 安全资料   法律规范 >
  • 安全技术   安全视频 >
  • 安全文化   安全常识 >
  • 建筑安全   安全动态 >
  • 安全素材   精品资料 >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安全人之家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生态环境部令12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docx

    • 资源ID:208680       资源大小:35.89KB        全文页数:3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免费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二维码
    扫码关注公众号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生态环境部令12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docx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已于 2020 年 2 月 17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1月 1 日起施行。2010 年 1 月 19 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7 号)同时废止。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2020 年 4 月 29 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行为,科学、有效评估和管控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聚焦对环境和健康可能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但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任何加工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下列产品或者物质不适用本办法:(一)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但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以及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除外;(二)放射性物质。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所含的新化学物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按照现有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但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按照新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包括 2003 年 10 月 15 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以及 2003 年 10 月 15 日以后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列入的化学物质。第四条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统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第五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遵循科学、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源头准入、风险防范、分类管理,重点管控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对环境或者健康危害性大,或者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环境和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和指南等配套文件以及登记评审规则,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信息化建设。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化学、化工、健康、环境、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提供技术支持。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参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具体工作。第七条 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及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与推广应用,鼓励环境友好型化学物质及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条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0 吨以上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以下简称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 吨以上不足 10 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以下简称简易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以下简称备案):(一)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 1 吨的;(二)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 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第十一条 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进口的企业事业单位。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贸易企业,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但应当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代理人,共同履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及登记后环境管理义务,并依法承担责任。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且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

    注意事项

    本文(生态环境部令12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安****)主动上传,安全人之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安全人之家(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VIP会员
    加入vip,免费下载文档!
    微信客服
    服务号
    意见反馈
    点击发送邮件给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