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令12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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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令12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docx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讲解了生态环境部令12号的实施细则和具体要求,旨在科学、有效地评估和管控新化学物质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该办法明确了新化学物质的定义,即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并规定这些物质在境内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时需进行环境管理登记。文件强调了对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较大危害性的新化学物质的重点管控,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三种形式。同时,它还设定了不同年产量或进口量的新化学物质所需办理的不同等级的登记手续,并指出医药、农药等特定产品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后也需遵循此规定。此外,该办法确立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的主导地位以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监督职责。鼓励和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及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倡导环境友好型化学物质的发展,并赋予所有单位和个人对违规行为举报的权利。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涉及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相关活动。特别针对那些可能对环境和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无论是本土企业还是计划向中国出口此类物质的外国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在开展业务之前完成相应的环境管理登记程序。对于原本属于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等领域的产品,如果其新化学物质成分拟被改作其他工业用途,则相关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同样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确保所有新化学物质均处于严格的环境监管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