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09]第25号_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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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9]第25号_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修改).doc
《安监总局令2009第25号_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讲解了为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细则。该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明确了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作为责任主体,必须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负责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并通过各分部对相关企业进行具体监管。细则还详细描述了设施备案管理的规定,包括生产设施试生产的报备流程、所需提交资料及现场检查的要求。规定了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在试生产前45日报备并提供一系列详尽的技术文件与安全保障措施。海油安办有关分部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必要时提前10日商定现场检查事宜。此外,作业者或承包者必须严格按照备案文件中所列的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试生产,且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于生产设施在试生产期间或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中断、事故等重大事项,也规定了及时报告的具体情形。
《安监总局令2009第25号_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这些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他们需要遵循本细则中关于设施备案管理的规定,确保所有生产设施从试生产到正式投产的每个环节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同时,此细则也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业监管的重要依据,旨在保障海上石油开采行业的安全稳定发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