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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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讲解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流程和具体要求。该办法阐述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这些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文件指出,未经安全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并详细规定了不同级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及分工。它还强调了涉及特定工艺和技术的项目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负责设计与评估。同时,《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描述了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考虑的安全因素,如选址合理性、技术可靠性等,并对需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的情况做了明确规定。此外,该文件还提到了委托下一级安监部门实施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则,但禁止跨省项目和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的审查工作被委托给县级安监部门。
《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及其相关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与监督。这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制造工厂、储存仓库、化工园区内新增生产线或改造现有设施等场景。本办法不涵盖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活动及其辅助储存设施、石油天然气田的配套输送储存设施以及城镇燃气输送系统。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此办法对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和审查,确保每一个项目都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要求,从而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