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06]第9号_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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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6]第9号_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doc
《安监总局令2006第9号_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讲解了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流程,包括从立项到起草、审查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该细则指出,安全生产标准涵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并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各分委员会负责具体的制修订工作。细则强调,安全监管总局依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求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企业及相关单位可基于特定条件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促进作用等。对于立项建议,需经过分标委审议再报安标委秘书处,最终由安全监管总局或国家标准委确定并下达计划。在起草阶段,细则明确了起草单位的工作职责,包括成立起草小组、收集资料、编写征求意见稿等,同时规定了编写格式应遵循GB/T1.1的要求,确保标准编写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此外,细则还详细说明了起草过程中需要准备的各项材料内容,如工作简况、编制原则、试验分析报告等,以保证标准的严谨性和实用性。
《安监总局令2006第9号_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适用于涉及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的相关企业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从事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领域的单位。这些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提出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申请。本细则为这些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确保其参与标准制修订的过程合法合规,同时也为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了有效的管理依据,推动整个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