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_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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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_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doc
《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_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讲解了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进行的一系列修订。此决定旨在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更加科学有效。具体而言,修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删去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部分条款,调整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要求;明确了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条件者需委托合格机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中增加了对中介机构资质审查的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需由符合条件的机构承担;煤矿与煤层气开采相关培训不再强制要求特定资质机构执行;同时,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中,强化了法定代表人参加安全培训及考试的要求;此外,还调整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中关于安全培训机构条件和从业人员培训方式的内容。
《安监总局令2013第63号_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适用于各类涉及安全生产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及专业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及其管理机构、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企业、矿山企业、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特种作业人员及其雇主、以及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这些修订不仅影响到企业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同时也涉及到政府监管部门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