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_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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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_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doc
《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_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讲解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旨在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该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强调了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此规定还详细列出了用人单位需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的要求,明确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知识与培训内容。此外,规定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场所有合理的生产布局和有效的防护设施。最后,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提出了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要求,即职业病防护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_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企业。这些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需要严格遵守本规定以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同时,该规定也适用于负责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以及负有监督职责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职业病危害事故,均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通过明确各责任方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为实现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