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0]第33号_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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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0]第33号_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doc
《安监总局令2010第33号_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讲解了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国家制定的关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具体要求与实施细则。该规定明确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落实和监督带班下井制度方面的职责分工,强调了这些部门对于煤矿企业实施带班下井制度进行日常性或定期性的检查监督,并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煤矿企业采取相应的现场处理措施或行政处罚。文件详细阐述了带班下井制度的内容,包括明确带班人员范围(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次数、工作时间、任务职责、群众监督机制、考核奖惩办法等。同时,规定指出煤矿领导必须与工人同上下井,且在遇到险情时有责任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组织撤离。此外,还设立了井下交接班制度以确保信息连续性和档案管理制度以保障记录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最后,规定赋予了煤矿从业人员拒绝在无领导带班情况下作业的权利,并禁止因此降低其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安监总局令2010第33号_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类型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和处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阶段的建设矿井。此规定不仅针对煤矿本身,也涉及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它特别适用于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作为带班下井的责任主体,需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此外,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各级地方政府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这些部门负责对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通过这种方式,确保煤矿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有效落实带班下井制度,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