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令〔2018〕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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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令〔2018〕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doc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8〕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讲解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旨在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文中明确指出,煤矿企业作为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负责人需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国家鼓励煤矿企业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在组织与管理方面,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计划,确保安全培训资金不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具备条件的企业可自主培训,不具备条件的则需委托专业机构。同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及企业自身的安全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学员信息、培训情况等,并按规定保存。针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规定明确了相关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要求,以及每年需接受的新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并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主管部门则根据考核标准建立省级考试题库并报备。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8〕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等,涵盖了这些企业中的所有从业人员,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员工。该规定不仅为煤矿企业提供了一套系统化的安全培训指导方针,也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供了监督和管理的依据,有助于全面提升煤矿行业的整体安全水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