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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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docx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讲解了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而制定的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定义,即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并指出这些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一部分。文件详细规定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具体职责,包括权限划分、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检查相结合的要求以及保护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此外,它还阐述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从建设、验收、登记备案到变更、拆除或停运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及报告流程,强调了发生故障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同时,该办法要求下级环保部门定期向上一级汇报工作情况,省级环保部门需每年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涵盖总体运行状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和服务质量评估等方面。最后,办法规定了现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与类型,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在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中作为指导性文件。本办法特别针对那些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的相关企业和单位,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排污单位及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旨在规范其行为,确保监控设施的有效运行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和操作流程,促进各相关方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管工作,共同维护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