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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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docx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讲解了对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形下,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何依法对其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的规定。该办法详细描述了为规范查封、扣押行为,依据相关法律制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和适用范围,强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需经费应列入行政经费预算并由同级财政保障。办法中明确了六种具体情形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或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行为,并规定不得重复查封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对不易移动或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就地查封且可在关键部件张贴封条。此外,对于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或影响生产安全的排污者,办法指出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时,可不予实施查封、扣押但仍需依法处罚。最后,办法还详述了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等环节,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如执法人员资格、通知负责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清点设施设备清单、张贴封条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的问题时提供指导。本办法主要针对那些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如违法排放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工制药工业污泥等,或通过暗管、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规排放污染物的情形。适用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敏感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后的违规排污行为。该办法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了详细的执法依据和操作指南,确保查封、扣押措施依法依规实施,保障公众环境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