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25号《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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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25号《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docx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讲解了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许可制定的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对许可证申请、审批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这些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贮存许可证或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开展工作。核设施营运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豁免贮存许可证申请。办法中明确了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持证单位需承担安全责任,同时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资格。对于申请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办法》列出了详细的条件,包括法人资格、组织机构设置、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设施场所标准、设备清单及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此外,还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需满足更高的资金和技术人员要求,并强调了健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性。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无论是从事单一贮存或处置活动的单位,还是同时进行这两项工作的单位,都需要依照此办法的规定申请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才能合法运营。对于核设施营运单位而言,如果仅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则不需要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但若要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废物,则仍需按规定申请。该办法旨在确保所有涉及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的企业和个人都能遵循严格的管理规范,保障环境和公众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