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令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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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令3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docx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讲解了为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该办法规定了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内容。具体包括对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等行业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以及规模以上企业的重点监管。明确了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活动监督管理。此外,还强调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动态更新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明确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并规定了新、改、扩建项目需要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及公开报告内容。同时,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设施,要求设计、建设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现有地下储罐须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监测,发现污染迹象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按规定开展调查与风险评估,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设备时需事先制定并备案污染防治方案。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尤其是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以及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也可参照执行。此办法旨在保护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确保这些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有效防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它不仅适用于上述特定行业,也适用于任何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或储存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只要其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