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令13号《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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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令13号《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docx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讲解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如何履行全面的核安全责任,并规范其向国家核安全局或相关监督站提交各类报告的要求。该规定明确指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需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对于定期报告而言,涵盖了建造阶段月度报告、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以及年度报告,包括建造和运行情况总结、计划安排、重要事件综述、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状况等内容。运行阶段月度报告还详细列出了核电机组的运行数据、安全屏障完整性、流出物排放等具体情况。此外,规定强调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按时提交关于核电机组安全性能指标、建造及运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报告,同时对设备可靠性数据进行了专门的年度报告要求。在重要活动报告方面,涉及从选址到退役期间未纳入常规月度报告的重要活动。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适用于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旨在确保这些单位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此规定特别针对参与核动力厂建设和运营的企业,帮助它们建立和完善内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所有与核安全相关的活动都得到有效的监控和管理。通过实施该规定,可以提升整个行业内的安全标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来源,以便及时掌握核动力厂的安全动态并作出相应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