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05]第1号_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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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5]第1号_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doc
《安监总局令[2005]第1号_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讲解了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该规定明确了劳动防护用品的定义,将其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规定还阐述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文件强调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要求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需具备特定条件如营业执照、生产场所、技术人员等,并且必须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确保产品合格。新研制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过严格科学试验并通过检测检验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此外,文件规定了经营单位应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并详细描述了生产经营单位在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时的责任,包括按标准配备、提供专项经费、保证产品质量、建立管理制度等。最后,《安监总局令[2005]第1号》还说明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的具体措施。
《安监总局令[2005]第1号_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特别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于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而言,此规定为其提供了明确的监督和执法依据,以确保其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合规性。同时,它也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指导其如何正确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管理工作。通过这些适用范围的规定,旨在全面覆盖从生产到使用的各个环节,保障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的安全与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