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06]第8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废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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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6]第8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废止).doc
《安监总局令2006第8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安全许可行为的管理规定。该办法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并具体负责国务院审批或中央企业投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文件中还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在选址时应对建设项目内部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条件论证的要求,以及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尤其是对于特定类型的建设项目需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完成。同时,它也列出了建设单位申请设立安全审查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如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等,并说明了相关部门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审查流程及时间限制。
《安监总局令2006第8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这些单位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项目设立前进行安全审查申请,并确保其建设项目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城镇燃气辅助储存等建设项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相应的安全许可工作,保障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