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07]第12号_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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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7]第12号_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doc
《安监总局令2007第12号_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讲解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旨在加强对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监管。该规定明确了检测检验机构需取得相应资质,并在有效期内及批准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同时强调设置此类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避免过度竞争。文中详细划分了甲级和乙级资质机构的业务范围,甲级机构可在国家级别上提供全面的安全检测服务,而乙级则限于省级内的部分业务。规定还阐述了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具体条件,包括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设备设施价值、负责人资质以及管理体系等要求。此外,文件中对申请流程进行了说明,指出了不同级别资质申请时对应的受理机关,资料审查时间限制,现场评审环节,以及最终决定前的公示程序。整个过程强调依法依规进行,确保了检测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安监总局令2007第12号_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涉及生产安全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等领域的企业。它不仅为这些企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指导它们如何选择合格的检测检验机构来保证自身安全生产,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供了监督依据。此规定特别适用于那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生产设备、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估的企业,以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