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07]第14号_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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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7]第14号_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doc
《安监总局令2007第14号_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讲解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的制定背景、目的及其主要内容。该规定在2007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于同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废止了之前的相关暂行办法和规定。此规定旨在规范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以及处理程序等细节。具体而言,它涵盖了从行政处罚决定到行政许可变更等多个方面的行政行为,并明确了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同时,还详细规定了不同级别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之间的管辖权划分,确保了当公民或法人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能够明确知道应向哪个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此外,对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复议途径。
《安监总局令2007第14号_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无论是中央级的安全监管部门还是地方各级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进行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时,如果涉及到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均需遵循本规定进行行政复议工作。这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的调整等各类可能引发争议的行为。同时,任何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其权益受损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均可依据此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