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0]第34号_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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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0]第34号_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doc
《安监总局令[2010]第34号_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讲解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实施细节,明确了该制度的责任主体、适用范围以及具体要求。规定强调,矿山企业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此外,规定还详细描述了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档案,并接受群众监督。对于未按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弄虚作假的情况,规定明确了举报机制及相应的奖励措施。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需履行安全检查、隐患消除、制止违章等职责,遇险情时应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对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对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安监总局令[2010]第34号_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本规定不仅针对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适用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本规定旨在确保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