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2011]第40号_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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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1]第40号_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
《安监总局令[2011]第40号_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讲解了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规定。该法规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及核销等管理工作。法规明确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即按照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法规强调了危险化学品单位作为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的角色,要求其主要负责人确保安全投入,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辨识与评估。对于特定情形下的重大危险源,法规要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定量风险评价,以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此外,法规详细列出了安全评估报告应包含的内容,包括评估依据、基本情况、事故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等九项内容。法规还规定了在多种情况下需重新进行辨识、评估及分级的具体条件。同时,法规强调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的具体要求。
《安监总局令[2011]第40号_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活动的单位,这些单位需要根据法规要求对其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及核销等工作。城镇燃气、国防科研生产和港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不在此规定范围内。法规特别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过该规定的实施,旨在提高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以及推进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