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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凯腾达投资有限公司“7·2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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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凯腾达投资有限公司“7·2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北京国凯腾达投资有限公司“72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7 月 22 日 8 时许,位于我区青云店镇南大红门建材批发城院内,北京国凯腾达投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工人进行防雨棚搭建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 1 名工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青云店镇人民政府组成的“722”事故调查组,并依法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列席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相关单位情况1.发包方:北京国凯腾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凯腾达公司),注册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曹村村委会西 500 米,法定代表人黄兴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9408556XL,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货运代理;仓储服务等。(二)工程情况及承发包关系2019 年初,国凯腾达公司为解决南大红门建材批发城物业办公室漏雨问题,准备在物业办公室二层搭建防雨棚。后国凯腾达公司副总经理王兵联系了南大红门建材批发城内的租户李福,要求其组织工人开展防雨棚搭建工作,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 7 万元。后李福找到个人侯利民,将该工程口头转包给侯利民,约定由侯利民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后侯利民和李伟共同承接了该施工作业。(三)施工情况2019 年 6 月份,侯利民组织工人开始进行防雨棚搭建工作。该防雨棚设计为钢结构框架和彩钢板顶。并于 6 月底将钢结构雨棚及顶板安装完毕。因需要安装墙板,7 月 21 日,侯利民和李伟带领工人将钢结构檩条焊接完成。由于当天施工较晚,差南侧玻璃框没有焊接,李伟表示剩下的工作第二天早上由其带人进行安装。二、事发经过及救援情况7 月 22 日 7 时许,李伟(男,45 岁,黑龙江省人)带领吴占勇到达施工位置,开始进行玻璃框的焊接工作。其中李伟负责站在脚手架上焊接,吴占勇站在脚手架上配合李伟作业。约 8 时许,李伟突然从脚手架上坠落。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进行抢救,并拨打“120”求救,后伤者被送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日期:8 月 16 日至 12月 2 日),李伟符合电击引起死亡的特点。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一)事故的直接原因电焊机输出线路破损漏电经查,现场使用的电焊机输出线路发生破损,破损点与钢结构架体和脚手架接触后,造成李伟触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事故的间接原因1.违章作业。李伟在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且未按照相关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然进行焊接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2.违法发包。国凯腾达公司未严格审核承包人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致使不具备任何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承揽工程,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施工各方均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工作,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特种作业无证上岗,作业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缺失的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和消除。(三)事故的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一)经事故调查组研究和公安部门认定,李伟在自身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情况下,违章从事焊接作业,且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二)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死者李伟不是国凯腾达公司正式职工;未发现国凯腾达公司存在违法用工行为。(三)经区应急管理局调查,国凯腾达公司将防雨棚的搭建施工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个人,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该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四)经区应急管理局调查,王兵作为国凯腾达公司对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该施工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个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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