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讲解了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该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涵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条例详细描述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强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执行,并要求用人单位公示参保情况并确保工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则具体落实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事务。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储备金的使用原则、缴费基数与费率,以及支付范围等。对于工伤认定方面,条例列举了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患职业病等情况,并对视同工伤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如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参与抢险救灾受伤等。同时,条例也列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例如故意犯罪、醉酒吸毒或自残自杀等行为导致的伤害。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这些单位和个人需遵守条例中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确保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发生工伤事故时,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此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据条例履行各自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以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