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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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doc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讲解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履行的出庭应诉义务及相关程序。该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均需出庭应诉,确保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落实。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此外,规定还详细阐述了人民法院在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应告知的内容,包括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及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对于同一案件多次开庭的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一次庭审通常可视为已履行义务,但法院另有通知的除外。同时,规定还列明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等,并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或中途退庭的情形,法院将向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该规定特别针对那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如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此外,它也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及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本规定旨在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为,确保行政诉讼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