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讲解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该规定旨在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规定明确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职责的人员,并指出应急管理系统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消防救援机构以及根据授权或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等组织也可参照执行。规定强调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等原则。同时,要求应急管理部门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分解落实执法职责,并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开展执法活动。此外,规定还详细列举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有关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承担的责任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适用于全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涵盖所有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对于应急管理系统内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同样具有指导意义。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地方政府及组织,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亦可参照此规定执行。该规定确保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有明确的行为准则,有助于提升应急管理领域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