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讲解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规范管理的相关要求。该规定旨在保障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明确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具体流程。规定强调,煤矿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包含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设施设计等内容的安全专篇。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与施工需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此外,规定明确了不同生产能力的井工和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不同层级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在施工前获得审查同意,在竣工投入使用前通过验收。对于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区,由地方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相关工作。文件还详细描述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要求,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的内容和责任方,并规定了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程序以及不合格情形。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煤矿企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等直接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各方。该规定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确保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通过对不同生产能力的煤矿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明确了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范围,确保每个项目都能得到适当的监管。此外,本规定也适用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任务的安全中介机构,指导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