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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10·6”机械伤害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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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10·6”机械伤害事故.docx

    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10.6”机械伤害事故事故经过2008 年 10 月 5 日 23 时 30 分,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北区烧结二车间丙班上零点班,副作业长邢璐组织召开班前会(死者杨富红因公司班车延误,未赶上班前会),布置当班生产任务及安全生产等工作。10 月 5 日 23 时 45 分左右乙班与丙班开始交接班,丙班职工李永明、杨富红应该两人一起接班,因杨富红未赶上班前会,故李永明单独交接班。接班后,李永明对两人分管的Z271、Z281、Z291、Z301 皮带机进行点检,接班检查未见异常。10 月 5 日 0 时 10 分左右,杨富红换好工作服来到皮带岗位休息室,询问李永明皮带运转情况。过了一会,丙班组刘兴美来到皮带岗位休息室更换电话。0 时 20 分左右,刘兴美离开皮带岗位休息室,大约过了 10 分钟,即 0 时 30 分左右,杨富红拿了手电筒独自一人出去。0 时 23 分,炼铁厂烧结中控岗位工王凯正常启动铺底料上料皮带 Z281、Z291 等(中控室计算机有记录),0 时 50分,中控室发现铺底料槽位上涨速度慢,导致铺底料上料系统顺序停止,便电话通知成品岗位工陈健,查看铺底料上料系统情况。陈健接完电话后到 Z10 皮带机尾部检查,Z10 皮带机尾无异常,又准备到 Z10 皮带机头部(与 Z271 皮带尾部相连)检查,当陈健从梯子下来时,发现有人头朝西北趴在地面上,右臂已断落,挂在皮带机架子上,地上有血迹,陈健立即返回休息室,电话通知副作业长邢璐等,宋国祥、邢璐、刘兴美、张宏建和陈健一起来到事故现场,张宏建电话通知中控室找救护车,大约 1 时 30 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将杨富红(男,41 岁,小学。1987 年 12 月进厂,皮带工)抬上救护车送往唐山骨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 2 时 37 分死亡。事故性质及原因(一)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皮带工杨富红独自一人进行设备点检,不慎误触运转的 Z28 皮带机尾部,导致右臂断落,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1)皮带机尾部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存在肢体接触运转设备的可能。(2)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强。(3)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点检时应两人以上同时进行。责任认定及处理1、刘兴美,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北区烧结二车间丙班组长,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不全面,对该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2、宋国祥,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北区烧结二车间作业长,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不全面,对该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于树海,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北区烧结二车间主任,在日常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对该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4、赵军,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负责炼铁厂安全生产工作,对该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写出书面检查。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5 万元的经济处罚。防范措施1、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标准要求,逐环节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责成专人负责限期整改。2、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从本质上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及安全素质水平。对转岗、轮岗员工要重新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3、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要加强制度建设,对不健全、不完善的制度重新修定,并认真抓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和落实,建议皮带工点检时,要两人以上同时进行。4、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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