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讲解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为规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而制定的具体措施。该办法阐述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明确其适用范围涵盖井下、露天矿场、工业广场及与矿山直接相关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附属设施如尾矿库、排土场等场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此外,文件对事故等级进行了详细划分,包括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并以人员伤亡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作为划分标准。对于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规定了统计方法,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同时,明确了事故发生后的报告流程及时限要求,事故现场相关人员需立即向矿山负责人报告,随后在1小时内上报至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可直接上报更高层级部门。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从事矿山开采及相关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具体而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以及相关中央企业均应遵守此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旨在确保一旦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能够迅速、准确地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因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通过严格遵循这些规定,可以有效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