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讲解了针对此类危险品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规范要求。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分级体系,根据存放量将存放场所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二级和三级,并为每个级别设定了具体的存放量条件。对于剧毒化学品,一级存放场所涉及固态总量500kg以上或液态总量1000L以上的物质;二级存放场所则涵盖固态50kg至500kg或液态200L至1000L的范围;而三级存放场所适用于固态50kg以下或液态200L以下的情况。对于放射性同位素,一级存放场所要求总放射性强度在10Ci以上;二级为100mCi至10Ci之间;三级则是50Ci至100mCi。此外,文件还强调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需遵循GB50348-2004第3章的规定,以及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要求。同时,该文件引用了大量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如GB2894安全标志、GB10408系列入侵探测器标准等,确保存放场所具备完善的监视、防盗、防抢、防爆等措施。
《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涉及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工作。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化工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中负责储存这些高风险物品的部门。该标准不适用于非治安安全防范领域,也不涉及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在生产、运输、使用方面的安全问题。因此,任何从事与上述危险品相关的存储业务的单位都应严格遵守此标准,以确保人员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