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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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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版).docx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 年修订版)发 文 号:发布单位: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日期:2020-08-04各区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 年修订版)已经 2020 年第 9 次局务会审议通过,自 2020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修订版)北京市应急管理局2020 年 8 月 4 日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 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实施北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 号)、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 号)有关要求,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二、本基准适用于对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三、本基准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因素,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划定为 A、B、C 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对应 A 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较一般的”对应 B 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的”对应 C 档。四、本基准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依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依据接害人数不同进行划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按照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进行划分。五、针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等情节的,适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 14 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六、本基准中,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不同行政处罚的,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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