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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本市市属国有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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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本市市属国有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docx

    关于在本市市属国有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发 文 号:发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2-21实施日期:2017-02-21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指导本市市属国有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关于在本市市属国有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安全生 产委员会办公室2017 年 2 月 21 日(联系人:魏丽萍;联系电话:88011930)京安办发201710 号.doc关于在本市市属国有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三条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承担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在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其负责人应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可以实行“一票否决制”。企业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在 5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在 2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五条第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 50 人以下的配备至少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 50 人以上的,应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 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 2名。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100 人以上200 人以下配备至少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 人以上应按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六条第六条 企业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 4%的比例配备;从业人员总数 100 人以下的配备至少 1 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七条第七条 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或危险因素较大的企业,应根据从业人员实际数量或单位危险因素作业环境情况适时调整配足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章 职责第八条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第九条第九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参与拟订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二)提出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督促本企业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提出安全生产奖惩考核意见;(四)组织或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督促落实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六)监督指导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安全生产管理的改进建议意见;(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八)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九)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第十条 企业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部门负责人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二)参与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操作制定,并督促贯彻执行;(三)组织或参与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考核工作;(四)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五)组织或参与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六)参与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七)完成上级交办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企业可根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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