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市市属国有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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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市属国有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docx
《关于在本市市属国有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讲解了为指导本市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制定的具体措施。该办法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旨在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文件指出,企业应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其负责人需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同时规定,企业在做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时,必须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对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等特定行业,当从业人员超过50人时,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按比例配备专职人员。其他企业根据规模不同,也有相应要求,如2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专门机构。此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比例也明确列出,流动性较大或危险因素较多的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配置。文件还详细列出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和兼职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规章制度、组织培训、监督安全隐患整改等。
《关于在本市市属国有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市属国有企业,尤其是那些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等领域的企业。这些企业因其较高的风险特性,更需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此办法同样适用于其他类型但具有一定规模(如从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的市属国有企业,以确保所有相关企业均能有效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