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讲解了公安机关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规定明确了犯罪记录的定义,即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并强调只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的情况才被视为犯罪记录,其他情形均视为无罪。规定还详细说明了公安部建立的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的功能和限制,指出查询结果仅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的信息。在申请与受理方面,规定描述了个人和单位可以申请查询犯罪记录的具体条件和流程,包括申请所需材料及受理地点的选择。对于特殊情况如外国人或委托他人查询也做了明确规定。查询与告知部分则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查询请求,并根据查询结果出具相应的证明或通知书,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最后,异议与投诉章节规定了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时可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的权利,以及公安机关处理异议的时间限制和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犯罪记录查询业务。同时,该规定也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犯罪记录查询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以上的外国人及各类单位。具体而言,个人可以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查询本人犯罪记录;单位则可在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此外,行政机关、公证处等在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或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也可依据此规定进行查询。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可能涉及犯罪记录查询的场景,确保了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能够合法、合理地获取所需的犯罪记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