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讲解了该市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遵守和维护宪法而制定的具体措施。该办法规定了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通过的以及政府、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并明确了宣誓誓词内容:“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办法详细列举了需要进行宪法宣誓的具体职位,包括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市长、副市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等。对于不同级别的官员,办法也指定了具体的宣誓组织者,如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官员宣誓仪式由市人大会议主席团组织;区、县和乡、镇选举产生的官员宣誓仪式则分别由相应的大会主席团组织。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由市和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并对新一届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专门委员会成员集体宣誓的领誓人进行了明确。
《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县长、副县长,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这些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均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以表达其对宪法的忠诚与尊重,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接受人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