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讲解了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条例明确指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宣传教育、避孕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该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在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履行的协助义务。条例还详细阐述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如何根据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此外,条例强调了各级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包括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制度,以及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同时,条例鼓励社会各界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并规定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对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在生育调节方面,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对特殊情况下的再生育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于天津市各层级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它不仅指导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人口发展规划时遵循的原则,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参与和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途径。该条例特别强调了基层组织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重要作用,确保政策能够有效落实到社区和个人层面。对于流动人口,条例明确了其权利和义务,确保他们能够在现居住地享受到相应的宣传、管理和服务。总体而言,条例旨在促进天津市人口的健康发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