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讲解了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条例内容。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明确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存,并详细列举了涵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内的适用单位范围和职工类型。职工享有要求单位设立账户并足额缴存的权利,以及查询、提取、监督和申请贷款的权利。条例确立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调整管理措施、确定贷款额度及审议增值收益分配等职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负责具体管理和运作,包括编制计划、登记变更、审批贷款等多项工作。此外,还明确了相关部门配合管理的责任,并对缴存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新设立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等应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以及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适用于这些单位中的职工,特别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以及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该条例旨在保障职工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环节,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