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讲解了天津市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适用范围及各相关方的责任义务。该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指出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需设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履行管理职责。条例强调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作用,包括将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所需经费,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等。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级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能,明确了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它们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服务等工作。此外,条例重视宣传教育,提倡通过多种形式提高企业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并设立奖励制度以表彰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具体措施方面,《条例》阐述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个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并定期进行考核,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人。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涵盖各类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领域。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在天津市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这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制造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也涉及商贸流通、餐饮住宿等相对低风险的服务行业。条例特别指出,对于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领域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则优先适用相关规定。条例旨在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