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讲解了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天津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具体措施。该条例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所有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并对人工影响天气进行了定义,即通过科技手段干预局部大气物理、化学过程以达到增雨雪、防雹等目的的行为。条例强调以人为本、统一领导、科学规范、安全审慎的原则,明确市及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应承担起统一领导责任,建立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同时要求乡镇政府与街道办事处配合执行。此外,还规定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完成相应任务。条例指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需纳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鼓励跨地区协作及科学技术研究。对于站点建设和保护,条例详细列出了站点布设、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禁止破坏作业场地和设施的规定。在作业管理方面,明确了作业人员招聘、培训、备案流程,规定了具体作业条件及其审批程序,强调了作业公告的重要性。最后,在安全管理章节中,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检查,确保作业装备和弹药符合国家标准。
《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所有参与或涉及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公安、农业、水务等部门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它为这些主体提供了关于如何依法管理和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指导方针,确保此类活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从而有效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同时,该条例也为科研机构和技术人员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了政策支持,有助于推动天津市乃至周边地区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发展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