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讲解了天津市在农药管理方面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包括法规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该条例明确了农药登记的相关规定,涵盖生产、分装和进口农药所需取得的证件及申请流程,并对药效、毒理学等试验提出了严格要求。条例还详细描述了农药经营的条件和规范,如经营者需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明、产品标签必须符合规定且与登记备案一致、建立经营台账等。此外,针对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实行核准定点经营制度,规定了其特殊销售条件,确保这些危险品不被滥用。对于卫生杀虫剂,条例禁止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成分的产品,并要求定期公布产品质量信息。最后,《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强调了对假冒伪劣农药的管控,列出了不得经营的几种情形,同时要求经营者向使用者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
《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农药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分装、经营、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本地生产企业还是外地进入天津市场的农药供应商,均需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特别是从事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更应严格按照条例中关于核准定点经营的要求进行操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药管理工作,共同保障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安全及人畜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