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讲解了天津市对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监督工作的方法和要求,以促进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制定。文中描述了需要向市安全监管局备案的行政处罚类型,包括但不限于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行为。文件指明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此备案工作,且规定了处罚机关应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备案,迟报或不报有具体的时间界限。同时,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纳入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细则行政执法考核内容。报送材料涵盖天津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市安全监管局有权根据需要调阅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实施处罚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需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案卷材料报送。此外,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天津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内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它为这些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确保在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时能够依法依规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备案。这不仅有助于加强市级层面对于基层执法情况的了解和监督,也保障了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整个天津市域内安全生产领域的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