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讲解了天津港在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要求。该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根据天津港口总体规划划定的水域环境和上空大气环境,并确立了预防为主、治理结合的原则。文件强调海事管理机构为主要监督部门,同时其他相关部门也需按职责分工协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发现污染行为应立即报告给海事管理机构。对于从事防污染工作的行业组织,《规定》鼓励其提供专业服务并参与制定相关标准。关于船舶污染物排放与接收,《规定》要求船舶必须遵守国家及国际条约中有关防止污染的规定,确保自身设备符合标准且持有相应证书。具体来说,船舶不得向特定保护区排放污染物,而应在停泊或航行时使用符合规定的燃油,尽可能减少废气排放,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对排污设备进行铅封处理。此外,《规定》还详细描述了针对各类作业活动(如油料供受、垃圾接收、水上拆解等)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签订责任协议以及执行严格的操作方案以避免环境污染。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适用于天津港内所有涉及船舶营运、维护及相关作业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涵盖从船舶设计建造到最后报废处理的全生命周期。特别地,它适用于那些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海洋环境污染的行为,例如船舶运营方、船东、码头运营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修造企业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商。这些主体不仅需要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款,还需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共同维护天津港的海洋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