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讲解了该市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本条例明确了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针,强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并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条例确立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严格标准,确保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等多方面不得降低标准。同时,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财政投入、科技支持、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即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所有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这不仅涵盖了政府部门如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包括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多个相关部门。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而言,它们需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公民也应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本条例旨在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推动天津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