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办法》讲解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井工开采煤矿企业在瓦斯等级鉴定方面的管理规定。该办法明确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组织的基本原则,包括低瓦斯矿井应当在新建矿井投产验收、生产能力核定完成、改扩建工程竣工等情况下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对于突出矿井或煤层的鉴定工作,则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办法还强调了委托技术服务合同的重要性,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同时,低瓦斯矿井每两年需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而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则每年需测定和计算相关参数。此外,该办法详细规定了瓦斯涌出量参数测定的时间选择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对于长期停产的矿井,恢复生产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完成瓦斯等级鉴定。文件还对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审查流程及结果报送程序进行了说明,确保各级监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矿井瓦斯等级变化情况。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包括纳入煤矿管理的开采与煤共生、伴生的非煤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此办法旨在为这些企业提供一套完整的瓦斯等级鉴定操作指南,确保其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煤矿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规范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实施,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该办法也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了监督和管理依据,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