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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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讲解了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规定,明确了相关细则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知指出,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可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具体期限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情况,以最长期限作为停工留薪期;因并发症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可在原基础上增加2个月。若工伤职工治愈,停工留薪期提前终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需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在规定时间内获得确认结论。停工留薪期满或终止后,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此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者由单位按月发放生活津贴。此外,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旧伤复发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时也遵循该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且附有详细的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列出了不同伤害部位对应的停工留薪期,如头部损伤、眼和眶损伤等的具体停工留薪期限。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适用于重庆市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这些单位中的工伤职工,当遭遇工伤事故或患上职业病后,其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和权益保障将依据此办法执行。此文件为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确保他们在受伤或患病期间能够依法获得应有的待遇和支持,同时也为用人单位处理此类事务提供了规范指引,有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